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五章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现场监督检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工作需要,海警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下列海上生产作业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海警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可以不通知检查对象直接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需要提前向检查对象发出检查通知,告知检查时间、检查范围等,要求检查对象做好受检准备。 第三十条 海警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海警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告知检查事项和要求。海警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 第三十一条 检查对象应当配合现场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现场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法: 第二节 现场监督检查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为对海上生产作业活动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海警机构可以依法登临、检查在我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海上石油作业平台。 第三十四条 对于国际组织、外国组织和个人的船舶经我国主管机关批准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生产作业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勘查开发、海洋科学研究、海底电(光)缆和管道铺设等活动,海警机… 第三十五条 省级海警局以上海警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权划定海上临时警戒区。 第三十六条 在对海上生产作业活动实施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海警机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或者继续盘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