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现场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法:

询问有关人员;

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文件、证件、数据以及技术资料等;

检查各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配备、安装、运行情况,以及货物、物品;

进行现场监测、勘查、取样检验、拍照、摄像等;

要求检查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法。

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收集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