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对于国际组织、外国组织和个人的船舶经我国主管机关批准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生产作业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勘查开发、海洋科学研究、海底电(光)缆和管道铺设等活动,海警机构可以单独或者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人员随船监管。

随船监管应当及时与被监管对象确认随船时间,检查有关许可文件,并配备必要的监管取证器材。登临被监管船舶后,应当核对相关记录是否与实际相符,记录航行时间、作业海域、作业持续时间等基本情况,制作检查笔录。随船监管结束时,由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现场负责人和执法人员在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发现监管对象存在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开展调查取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