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省级海警局以上海警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权划定海上临时警戒区。

划定海上临时警戒区应当明确海上临时警戒区的区域范围、警戒期限、管理措施等事项,并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台、电视等方式予以公告。除情况紧急外,划定海上临时警戒区的公告应当在警戒期限开始二日前对外发布。

划定海上临时警戒区,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在划定前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涉及重要渔业水域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渔业生产作业的,应当在划定前征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军事用海或者可能影响海上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的,应当依法征得军队有关部门的同意。

对于不需要继续限制或者禁止船舶、人员通行、停留的,海警机构应当及时解除警戒,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