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为对海上生产作业活动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海警机构可以依法登临、检查在我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海上石油作业平台。
海警机构登临、检查船舶,应当通过明确的声光信号等方式,指令被检查船舶停船接受检查。
被检查船舶应当按照指令停船接受检查,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拒不配合检查的,海警机构可以强制检查;现场逃跑的,海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拦截、紧追。
对外国船舶的登临、检查、拦截、紧追,应当遵守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海警机构登临、检查船舶,应当通过明确的声光信号等方式,指令被检查船舶停船接受检查。
被检查船舶应当按照指令停船接受检查,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拒不配合检查的,海警机构可以强制检查;现场逃跑的,海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拦截、紧追。
对外国船舶的登临、检查、拦截、紧追,应当遵守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