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因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工作需要,海警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下列海上生产作业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海域使用;

海岛保护以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

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海底电(光)缆和管道铺设与保护;

海洋调查测量;

海洋基础测绘;

涉外海洋科学研究;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

自然保护地海岸线向海一侧保护利用;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渔业生产作业、海洋野生动物保护;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海上生产作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