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海警机构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执法人员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不在场的,海警机构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但本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同住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接受送达的代理人或者指定代收人的,可以送交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可以接受送达的其他人员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其他海警机构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