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二章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涉案财物管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冻结、调取、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的财物以及由海警机构负责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海警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损毁或者… 第二百零二条 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清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百零三条 海警机构涉案财物管理部门和办案部门应当建立电子台账,对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 第二百零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财物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百零五条 对下列货物、物品,经市级海警局以上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并通知所有人,所有人不明确的,通知其他当事人: 第二百零六条 对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危险物品存放条件的专门场所。 第二百零七条 有关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对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侵害人合法财物及其孳息,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侵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 第二百零八条 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对涉案财物一并作出处理。 第二百零九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 第二百一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第二百一十一条 多名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第二百一十二条 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的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应当退还所有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涉案财物,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通知所有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在六个月内领取;所有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所有人认领。在通知所… 第二百一十四条 行政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第二百条 目录 第二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