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百零九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
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赌具、赌资;
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依法应当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和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以及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在海警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财物。
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经海警机构公告满三个月,可以对走私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依法收缴。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对于明显无价值的,可以不作出收缴决定,但应当在证据保全文书中注明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