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

办理走私案件,作出没收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追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