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财物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在异地、海上或者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提取涉案财物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办理移交保管手续。
因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开展鉴定、辨认、检验、检查等工作的,经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已将涉案财物处理完毕的,不再办理移交手续,但应当将处理涉案财物的相关手续附卷保存。
扣押、扣留款项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存入唯一合规账户,并将相关法律文书和手续复印件送交涉案财物管理部门予以登记。
因询问、鉴定、辨认、检验、检查等办案工作需要,经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调用涉案财物并及时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