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应当退还所有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涉案财物,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通知所有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在六个月内领取;所有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所有人认领。在通知所有人、其他当事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