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一十二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 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的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拍卖、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拍卖、变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危险物品,移交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