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零二条

第二百零二条 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清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海警机构应当指定内设部门或者专门人员,负责对涉案财物进行统一管理,并设立专门保管场所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涉案财物进行集中保管;对特殊的涉案财物,也可以移交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保管。

对价值较低、易于保管,或者需要作为证据继续使用,以及需要先行返还被侵害人的涉案财物,可以由办案部门设置专门的场所进行保管。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不承担办案工作的人员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执法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财物或者扣押、扣留的大宗货物、物品、大型交通工具等,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海警机构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海警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账户,作为本单位涉案款项管理的唯一合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