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章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回避 第十六条 对海上生产作业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海警机构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检查对象认… 第十七条 海警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八条 海警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海警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办理行政案件的回避,由其所属的海警机构决定;海警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海警机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海警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海警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避的海警机构可以指令其回避… 第二十三条 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在海警机构作出回避决定前,海警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不停止对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 被决定回避的海警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海警机构根据是否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