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章 回避 第十七条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回避 第十七条 海警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