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海上生产作业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海警机构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检查对象认为海警机构执法人员存在影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事由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海警机构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的回避,由其所属的海警机构决定。有权决定相关执法人员回避的海警机构,可以指令其回避。
检查对象在检查现场提出回避申请的,海警机构执法人员不停止检查工作,但应当将回避申请记录在案,并在抵岸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检查结论和相关处理决定是否有效,由有权作出回避决定的海警机构根据是否影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和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