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四条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在海警机构作出回避决定前,海警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不停止对行政案件的办理。 作出回避决定后,海警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该行政案件的调查和审核、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