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海警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海警机构驳回回避申请有异议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海警机构申请复议一次,作出决定的海警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海警机构驳回回避申请有异议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海警机构申请复议一次,作出决定的海警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