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五章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第四十九条 海警机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 第五十条 海警机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第五十一条 海警机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单位及其经办人、持有证据的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 第五十二条 海警机构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海警机构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五十三条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 第五十四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第五十五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第五十六条 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予以封存。 第五十七条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持有单位有关… 第五十八条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主要包括: 第五十九条 海警机构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六十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六十一条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海警机构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的,海警机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说明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侦查人员签名。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海警机构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必要时,有关侦查人员或者… 第六十四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六十五条 海警机构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第六十六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海警机构应… 第六十七条 海警机构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 第六十八条 证人保护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经费、装备等,应当予以保障。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