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三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海警机构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必要时,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询问。 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