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海警机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对辩护律师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海警机构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有关证据应当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