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海警机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单位及其经办人、持有证据的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侦查人员调取证据时,应当向有关人员问明证据的来源、内容、保存情况等,必要时制作询问笔录;被调取人拒绝配合制作询问笔录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调取证据的说明材料。
侦查人员调取证据时,应当向有关人员问明证据的来源、内容、保存情况等,必要时制作询问笔录;被调取人拒绝配合制作询问笔录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调取证据的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