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物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物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