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