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五节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第一百二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第一百三十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第一百三十一条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相应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海警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海警机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海警机构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制作释放通知书送达看守所。海警机构在执行完毕后三日以内将执行回执…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送交相应人民检察院复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海警机构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三日以内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逮捕未能执行的,也应… 第一百三十七条 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送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海警机构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发现海警机构的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况,通知海警机构予以纠正的,海警机构应当调查核实,对于发现的违法情况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书面…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