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送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