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释放通知书送达看守所;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