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三十五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送交相应人民检察院复议。 复议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