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六章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教育培训师资、课程、教材、经费 第三十七条 法官教育培训的师资实行专兼结合,以兼为主。 第三十八条 从事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必须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授课教师应当联系实际开展教学,有的放矢,力戒空谈,严守讲坛纪律,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策部署的错误观点和言论。对违反讲坛纪律的,给予批评… 第四十条 法官教育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要严格条件,从严选任。 第四十一条 遴选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领导干部、审判业务专家、英模法官等担任兼职教师,承担培训教学授课任务。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完善法官教学师资库,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法官教学师资库。 第四十三条 建立完善法官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开设“人民法院大讲堂”等特色培训项目,构建富有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务实管用的法官教育培训课程体系。 第四十四条 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等案例资源,建立完善全国法院法官教学案例库,加强案例教学,使法官教育培训精准对接审判执行工作需要。 第四十五条 加强法官教育培训教材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法官教育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作用,逐步建立健全覆盖法院工作主要业务领域、内容丰富科学、实用性指导性强的法官教育培训教材体系。 第四十六条 法官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人民法院年度财政预算,保证法官教育培训工作需要。 第四十七条 支持和帮扶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人民法院法官教育培训,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倾斜。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