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从事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必须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