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六章 教育培训师资、课程、教材、经费 第四十三条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教育培训师资、课程、教材、经费 第四十三条 建立完善法官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开设“人民法院大讲堂”等特色培训项目,构建富有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务实管用的法官教育培训课程体系。 加强精品课程建设,建立完善全国法院精品课程库,充分利用法官教育培训信息化交流平台,实现优质课程资源共享。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