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三章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条 法官有依法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法官教育培训坚持以政治能力、职业道德素养、司法能力培训为重点,并注重综合素质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法官素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 法官政治能力培训应当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必修课,重点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的基本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教… 第十三条 法官职业道德素养培训重点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职业道德和司法良知、廉洁司法等学习教育。 第十四条 法官司法能力培训重点开展法律政策运用、庭审驾驭、证据认定、诉讼调解、裁判思维、法律适用、裁判文书说理等审判执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法官综合素质培训重点开展意识形态、防控风险、群众路线、舆论引导、人文科技等方面培训。 第十六条 法官培训分为法官职前培训、任职培训、晋高培训、在职培训。 第十七条 拟初任法官的人员,须接受法官职前培训,着重掌握审判实务技能,提高审判工作能力。培训时间为一年。 第十八条 初任法院院长、副院长,须接受任职培训,着重提高法院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培训时间不少于半个月。 第十九条 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高培训,着重提高审判理论和实务的综合司法能力。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二十条 法官履职期间,须接受在职培训,着重提高法学理论素养和司法审判能力。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2天。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