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二章 教育培训管理体制 第九条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教育培训管理体制 第九条 国家法官学院及地方各级法官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官教育培训。最高人民法院在符合条件的省级法官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国家法官学院分院。 国家法官学院指导国家法官学院分院的教学科研工作,科学规范国家法官学院分院管理,建立统一高效的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实施体系。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