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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教育培训管理体制

第四条 法官教育培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归口负责、分级实施的制度。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国法院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理辖区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是全国法院法官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履行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工作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职能。具体负责: 第七条 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履行辖区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管理和协调等职能。具体负责: 第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组织落实上级法院部署的各项教育培训任务,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辖区的法官教育培训。 第九条 国家法官学院及地方各级法官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官教育培训。最高人民法院在符合条件的省级法官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国家法官学院分院。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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