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履行辖区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管理和协调等职能。具体负责:
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部署,完成年度组织调训任务;
指导和组织辖区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指导省级和地(市)级法官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对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
规划和指导辖区法官教育培训基地、网络、师资、课程、教材等建设;
规划和指导辖区高层次审判人才、急需审判人才等培训培养工作;
其他由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