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三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九条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九条 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高培训,着重提高审判理论和实务的综合司法能力。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