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三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二十条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二十条 法官履职期间,须接受在职培训,着重提高法学理论素养和司法审判能力。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2天。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