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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第二十一条 法官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在职自学、岗位练兵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法官年度培训计划完成调训任务。法官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二十三条 加强法官培训网络建设,充分利用微课程、微讲座、人民法院移动客户端学习平台等有效方式,推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模式。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法官在职自学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鼓励和支持法官在职自学,并创造和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广泛开展岗位练兵,组织优秀庭审评选、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办案标兵评选、学术论文研讨等审判实务技能竞赛活动,检验、深化法官培训效果。 第二十六条 法官教育培训应当突出实践、实务、实效导向,根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二十七条 法官教育培训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核批准,可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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