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四章 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第二十六条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第二十六条 法官教育培训应当突出实践、实务、实效导向,根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引导和支持法官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创新。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