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三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八条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八条 初任法院院长、副院长,须接受任职培训,着重提高法院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培训时间不少于半个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