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三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七条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七条 拟初任法官的人员,须接受法官职前培训,着重掌握审判实务技能,提高审判工作能力。培训时间为一年。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