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五章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作业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 制订旅客运输计划、客船班期时刻表。 第八十八条 客船班期时刻表的编制,应考虑到与其他交通工具的衔接,对重点停靠港口,客船的到发时间应便利旅客中转和食宿安排。 第八十九条 客船应按班期时刻表正点运行。 第九十条 承运人应负责旅客自登上客船(或舷梯)至离船(或舷梯)期间的安全。 第九十一条 承运人应负责对托运行李自装入客船行李舱至卸出行李舱期间的安全质量。 第九十二条 客船应配合客运站做好客梯、安全网的搭拴工作。由于客梯、安全网搭拴不牢(在客船一边)造成旅客伤亡的,由客船负责。 第二节 港口经营人的责任 第九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按承运人提供的客船班期时刻表安排客船泊位。 第九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对客船的行李和货物装卸应予优先安排。如遇客船晚点,应尽力压缩客船的停港时间。 第九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负责旅客自进入候船室至登上客船(或舷梯)前或自离开客船(或舷梯)至出站期间的安全。 第九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负责行李自办理托运手续至装入客船行李舱或自客船行李舱卸出至交付旅客期间的安全质量。 第九十七条 客运站应配备旅客上下船客梯和安全网,并负责搭拴工作。 第九十八条 旅客上下船应与行李、货物(车辆)装卸作业隔开,不得交叉作业。 第三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九十九条 作业合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但不能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百条 中、长期作业合同的解除,应提前1个月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后,合同方可解除。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