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四章 行李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三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八十六条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八十六条 第四章 行李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三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八十六条 行李装船后,不能办理变更、解除托运手续。如旅客要求由到达港运回原托运港或运至另一港,可委托承运人在到达港代办行李运回或运至另一港的手续,预付第二程运杂费(多退少补),其第一程交付的运杂费不退,并核收代办托运手续费。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