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四章 行李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三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八十五条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八十五条 第四章 行李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三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八十五条 行李在装船前,旅客要求解除托运,承运人应将行李运单收回,加盖“变更托运”戳记,退还运杂费,核收行李变更手续费,并自托运之日起计收保管费。 第八十四条 目录 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