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四章 行李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三节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三节 第四章 行李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三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八十四条 行李在装船前,旅客要求变更托运,应先解除托运,另行办理托运手续。 第八十五条 行李在装船前,旅客要求解除托运,承运人应将行李运单收回,加盖“变更托运”戳记,退还运杂费,核收行李变更手续费,并自托运之日起计收保管费。 第八十六条 行李装船后,不能办理变更、解除托运手续。如旅客要求由到达港运回原托运港或运至另一港,可委托承运人在到达港代办行李运回或运至另一港的手续,预付第二程运杂费(多退少…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