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四章 行李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 第八十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八十三条 第四章 行李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 第八十三条 无法交付物品处理后所得款额,应扣除保管费和处理费用,剩余款额由承运人代为保管3个月。在保管期内,旅客要求归还余款时,应出具证明,经确认后方可归还;逾期无人提取时,应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