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四章 行李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 第八十二条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八十二条 第四章 行李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 第八十二条 对无法交付物品,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般物品,依法申请拍卖或交信托商店作价收购; 没有变卖价值的物品,适当处理; 军用品、危险品、法律和行政法规限制运输的物品、历史文物、机要文件及有价证券等,无偿移交当地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