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五章 作业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八十七条 第五章 作业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 制订旅客运输计划、客船班期时刻表。 承运人应于每月的25日前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次月客船班期时刻表。 客船班期时刻表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更时,应事先与港口经营人联系,并对外发出变更通知。 第一节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