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五章 作业合同的履行 第三节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三节 第五章 作业合同的履行 第三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九十九条 作业合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但不能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百条 中、长期作业合同的解除,应提前1个月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后,合同方可解除。 第九十八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